“烟草广告”隐身互联网,山东中烟被指暗渡陈仓搞营销
近日,有消费者在“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产品信息”栏看到,该公司详细列出了几十种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规格、零售价等信息,还分成了泰山系列、雪茄系列、国际系列等若干类别。
对此,该消费者表示很纳闷“互联网平台怎么能公开做烟草广告呢?”
在烟草广告内容的认定上,对于什么是“烟草广告”,新《广告法》增加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即所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都将被认定为烟草广告。
烟草行业由于体制和产品的特殊性,也使得涉及烟草类广告一直受到社会关注。2015年,我国修订的《广告法》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对于烟草广告的“广泛禁止”,范围更广、限制更严、界定更明确,其立法精神就是涉烟从严。
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大众传媒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特别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防止青少年吸烟,《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为防止经销商等“打擦边球”,《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又禁止了两种行为:一是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二是烟草厂商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去年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对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作出明确禁止。
山东中烟这种烟草类产品展示,也同样属于烟草广告,互联网作为公共媒介,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非经法定审批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我国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市场监管部门也不会批准烟草广告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为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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