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粤明代言保健品违反《广告法》,被罚没51万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明星代言人是品牌营销的利器。然而,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明星代言人是品牌营销的利器。
然而,在广告代言领域乱象丛生的大环境下,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通过规范明星代言,从法律法规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对整治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很多在往年新奇、出人意料的明星代言,在如今已经变得不合时宜,甚至是违法的。
近日,潘粤明就是因为这么一个不合时宜的代言,被罚没51万。
天眼查APP显示,潘粤明及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分别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25.8万元、112万元,同时潘粤明还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
处罚详情显示,2021年3月,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违反广告法中“保健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饮品,东铪公司先后在各网络平台发布上述视频,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天眼查显示,象山悦胜影视文化工作室及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因受东铪公司委托,引荐潘粤明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和拍摄该广告,被罚款约4万元、17.5万元。
实际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在我国一直是被强监管的领域。
其实在《指导意见》之前,2015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新《广告法》中就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由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明星代言被明令禁止,国内相关药业与保健品企业也不再敢进行相关的广告营销。
实际上,明星代言大健康类产品已频频“翻车”。就在今年5月,知名演员景甜因违法广告代言被罚722.12万。
如今《指导意见》的出台,也进一步将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责任落到明星本人,对于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这也为品牌和明星们提了个醒,代言的前提是遵守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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