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A广告网 - 广告营销行业影响力媒体_广告创意_营销策划_公关传播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征求意见,标明“广告”禁用替代语

4A圈
2023-09-05 10:30

为增强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规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领域监管执法,帮助消费者辨明互联网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从即日起至9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意见。公众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表达意见。


《指南》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采用文字标注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使用“赞助”“推广”“推荐”“AD”等替代。通过音频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通过清晰的语音明确提示其为“广告”,不得使用“赞助”“推广”“推荐”“AD”等替代。


《指南》明确, 商业属性显著、消费者易于识别的,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网页、公众号、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自行发布广告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媒介中拥有合法使用权的网络空间自行发布商业广告,并且通过显著标明身份等方式,可以识别其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


在互联网直播营销方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始终显著标明其为直播营销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页面或者其他位置显著标明或者提示直播内容为广告的;在直播过程中对广告时段的起止点作出明确说明或者显著提示的。


此外,新闻报道中含有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网址、二维码、商品条形码、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的,应当认定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但是,为开展舆论监督、涉及商品质量需要应急处置以及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的除外。


《指南》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首次违反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征求意见《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征求意见发布
1、该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4A广告网观点或立场,文章为作者本人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info@4Anet.com
8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发布了《互联网广告识别性执法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广告识别性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规则制订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互联网广告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3年9月27日前提出意见。
9月7日,据北京日报消息,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北京市互联网广告企业合规经营指引》,规范北京市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使用互联网的合法权益,《指引》明确,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弹出广告、开屏广告要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有力净化全市广告市场环境,12月21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6月5日,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识“广告”的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打响了全市整治互联网广告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枪”,对其他商家和相关平台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微软广告公司宣布与中国百度品牌下的国际人工智能(AI)业务部门百度全球建立不太可能的合作伙伴关系。
近日,海南星亚国旅公司因其发布景区宣传视频,并附带了产品团购链接,但未标明“广告”字样,遭到消费者举报后被立案调查。
日前,无锡市一家 MCN 机构因发布带购物链接的探店营销视频却未标明 " 广告 " 字样被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处罚。
为扎实推进互联网领域广告治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舆论监督作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集中曝光了一批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