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4A圈
发布于 2024-08-26 12:30
8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发布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指南》丰富了“广告”的标注方式,允许广告发布者通过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广告标注。首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对相关互联网广告进行“打包”标注的场景,以替代对互联网广告的逐条标注,确保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便利相关主体的广告标识行为,使监管规则更加科学。
《指南》列举了互联网信息商业属性特别显著、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具体情形,并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此类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以避免机械执法给广告经营主体造成困扰.《指南》强调了在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中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助于切实规范处罚裁量。
针对当前人工智能(AI)技术、深度合成技术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大规模运用的发展趋势,《指南》采用引导性条款,鼓励广告发布者主动提示广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情况,有利于后续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规范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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