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丽热巴诉面膜商家侵权,获赔3万
近日,迪丽热巴与徐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天眼查App显示,原告迪丽热巴诉称,涉案侵权产品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未经同意,在其朋友圈销售的面膜等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多张迪丽热巴肖像,并以迪丽热巴为品牌代言人的形式用于宣传,在迪丽热巴对其公司提起诉讼已取得生效判决后仍持续侵权,严重侵害了迪丽热巴肖像权和姓名权。被告辩称,其与广东某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系受该公司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个人朋友圈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经过合法授权。其在朋友圈发布的产品展示视频和图片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已超过了合理使用限度,构成对迪丽热巴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登载声明向迪丽热巴赔礼道歉,并赔偿迪丽热巴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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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上个月,迪丽热巴与陕西千姿朵色贸易有限公司(已更名仙游千姿朵色贸易有限公司)同样存在侵权纠纷。
迪丽热巴诉称,被告未经允许,在其京东店铺经营页面内使用13次原告肖像,将原告肖像与侵权面膜产品合成图片并配以原告手写体、打印体签名,注明“迪丽热巴倾情推荐”字样,以品牌代言人的形式用于该产品销售、招商宣传,误导消费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最终判决被告向迪丽热巴书面致歉,并赔偿迪丽热巴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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