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营销宣传监管加强,这些药品宣传广告语被禁用
广告观察
发布于 2024-01-07 16:10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严格药品营销宣传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查,重点加强非处方药广告内容监管。
其中提到,广告与宣传中不得含有与用药安全相关的“断言性”内容,不得含有“指向性极强”的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类的保证性内容。相关重点要求如下:
1.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5.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6.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7.广告中须显著标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
8.任何形式的药品营销宣传均应当内容真实,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公众购药、备药等。
此外,《通知》还指出,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指导新闻媒体、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业协会等配合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活动。鼓励新闻网站、网络平台以短视频、音频、图解等百姓通俗易懂的形式,持续做好相关知识网上普及;村、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子信息屏等,开展遏制药品浪费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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