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苏啤酒“高仿”乌苏啤酒,被判罚2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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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3-08 09:23
3月4日,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申请注册“鸟苏NIAOSU”商标,并委托其他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图源:头条新闻
法院将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均以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
因此,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京中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要求的208万的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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