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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变“鸟苏”?乌苏啤酒起诉获赔208万

张小虎
2024-04-1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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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据介绍,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乌苏”“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啤酒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

自2016年起至今,该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0年,南京鸟苏啤酒公司臆造“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市场上出现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包装装潢的“鸟苏”啤酒。新疆乌苏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仿冒,为有效打击仿冒行为,向南京中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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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包装对比图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整体高度近似。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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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商标对比图

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啤酒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南京中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江苏高院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乌苏啤酒商标侵权鸟苏啤酒“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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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啤酒侵权乌苏啤酒商标,“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罚2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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